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