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