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