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