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