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