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有权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