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请求的接收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答复。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答复。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