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请求的传递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来自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就本备忘录而言,递交请求的参与方简称“请求方”,收到请求的参与方简称“接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