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修订

本备忘录可在任何时候经各参与方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修订。各参与方同意的任何修订将在各参与方同意的日期生效,并将视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修订均不损害在该修订日期之前或截至该修订日期发出或收到的任何提供信息或意见的请求或收到的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