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将于2022年4月3日生效。任何参与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参与方终止本备忘录。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本备忘录终止。
本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参与方之间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设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本备忘录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一式两份,中英文正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备忘录将于2022年4月3日生效。任何参与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参与方终止本备忘录。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本备忘录终止。
本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参与方之间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设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本备忘录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一式两份,中英文正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