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联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注册处为本备忘录项下联络部门。各参与方的请求和答复将由该联络部门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它认可的方式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注册处为本备忘录项下联络部门。各参与方的请求和答复将由该联络部门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它认可的方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