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答复的效力

答复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仅供参考使用,对请求法院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中裁判任何法律问题或在其他方面都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法院可根据其国内法、惯例和习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

为避免疑义:

请求法院有权将接收方的答复提供给请求案件的当事方,并请当事方就答复作出陈词;和

请求法院有权通过请求方就答复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和意见的请求。

接收方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