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