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

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以及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