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