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第六十八条 禁止买卖下列文物: 第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七十条 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第七十三条 文物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 第七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中国人民银…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