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