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七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