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