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