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或撤销的,经营者须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交回原登记证书。需继续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