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完成换领登记证书事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