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登记证书仅对被登记的经营者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