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经贸部科技司在收到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予以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2),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专用章”。

经营者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经营者补报的,登记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材料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