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