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