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