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时,须出示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