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未经登记,擅自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