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