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