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