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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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