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