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