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