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中止后的程序

在不影响第八十四条(补偿和中止利益)程序的前提下,如果被诉方认为其已消除了仲裁庭认定的不符性,则可书面通知起诉方,并在通知中说明不符性是如何消除的。如果起诉方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60天内将该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否则,起诉方应当立即停止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仲裁庭应在起诉方根据第一款提交事项后60天内发布报告。如仲裁庭认定被诉方已消除不符性,起诉方应立即停止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