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联合委员会
缔约双方特此建立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区联合委员会,成员包括缔约双方代表。缔约双方各自委派高级官员代表该缔约方。
联合委员会应:
监督和审议本协定执行情况,包括采取全面审议本协定条款适用情况并适度考虑本协定规定的任何具体审议的方式;
审议进一步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障碍和其他贸易限制性措施的可能性;
监督本协定的进一步发展;
监督本协定下设立的所有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
努力解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可能产生的争议;以及
考虑任何其他可能会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事宜2。
联合委员会可决定设立必要的分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协助其完成任务。除本协定中另有明确规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将在联合委员会的授权下工作。
联合委员会应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作出决定和提出建议。
联合委员会应在本协定生效1年内召开会议。此后,应在必要时经一致同意举行会议,但通常每2年举行一次。会议应由缔约双方共同主持。联合委员会应建立其程序规则。
每一缔约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请求举行联合委员会特别会议。此会议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之内进行,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
对于一缔约方提出的针对本协定的任何修订建议,联合委员会应依照本协定第九十条(修订)规定予以考虑,并推荐缔约双方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