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透明度
缔约双方应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可能会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和各自参与的国际协定。
缔约双方应及时对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并应请求在第一款所指的事项上提供充分的信息。缔约双方无需披露机密信息。
本协定第七十一条(联络点)中所设联络点应便于缔约双方就本协定所涉事项进行沟通。在另一缔约方请求下,联络点应确定负责此事的部门或官员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促进缔约双方交流。
缔约双方应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可能会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和各自参与的国际协定。
缔约双方应及时对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并应请求在第一款所指的事项上提供充分的信息。缔约双方无需披露机密信息。
本协定第七十一条(联络点)中所设联络点应便于缔约双方就本协定所涉事项进行沟通。在另一缔约方请求下,联络点应确定负责此事的部门或官员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促进缔约双方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