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原产地累积

原产于一缔约方的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被用作制造货物的材料时,应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只要在后一缔约方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章第二十七条(微小加工或处理)第一款的范畴。

原产于一缔约方但未在出口缔约方进行任何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出口到另一方,则应保留其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