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反倾销

缔约双方关于反倾销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和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缔约双方同意不以武断或保护主义的方式采取上述措施。

一缔约方接受其产业以适当文件形式提交的对来自另一缔约方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后,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前,应尽快通知另一缔约方。

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