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营贸易企业
缔约双方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及其解释性说明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该条款和谅解在作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缔约双方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及其解释性说明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该条款和谅解在作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