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缔约双方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规定。
为了便于交流沟通和信息交换,缔约双方应就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领域主管部门联络点姓名和联系信息进行交换。
缔约双方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规定。
为了便于交流沟通和信息交换,缔约双方应就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领域主管部门联络点姓名和联系信息进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