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修订

每一缔约方可向联合委员会提交修订本协定的建议,并提请审议和批准。

联合委员会批准后,本协定的修订应提交给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要求进行批准、接受或核准。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修订应在后一个缔约方通知另一缔约方法律要求已得到满足之日起第三个月的第一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