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见附件八)穿越国界。
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见附件九)穿越国界。
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国界证件(见附件十)穿越国界。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国界,并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国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知另一方边界代表。
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见附件八)穿越国界。
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见附件九)穿越国界。
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国界证件(见附件十)穿越国界。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国界,并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国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知另一方边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