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动物尸体和财物,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本协定附件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确定。
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动物尸体和财物,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本协定附件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