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 双方各自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承担在本国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或会晤时,举办方负责提供工作场所。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