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为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协商后,可进行联合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必要时,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可以参加。
调查结果应形成纪要,或根据需要形成其他文件。边界代表共同确定这些文件的式样。
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后果和相关情节未能达成共识,应在纪要或相关文件中反映。
为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协商后,可进行联合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必要时,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可以参加。
调查结果应形成纪要,或根据需要形成其他文件。边界代表共同确定这些文件的式样。
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后果和相关情节未能达成共识,应在纪要或相关文件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