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边界代表的会谈依据一方的建议举行,并尽可能按建议的时间举行。建议应在会谈开始前至少七天提出,包括会谈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后三日内答复。如果建议的会谈时间不能接受,应在答复中另提其他时间。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也应及时举行。

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另一方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如其因正当原因(疾病、出差、休假等)不能出席,则由副代表代替,但须就此提前通知另一方边界代表。

如无正当原因,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均不得拒绝举行会谈或会晤。